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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州市招商引资政策
2006-08-10 08:45  文章来源:盖州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为进一步鼓励外来投资,提高我市对外开放层次和水平,加速盖州经济发展振兴,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招商引资政策。
一、收费政策
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生产性项目:
1、项目在立项期间,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其内容如下:
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证费(证照工本费)每户50元;
土地登记发证(证照工本费)每证10元。工程测量费每点、公里,地形测量费每平方米、平方公里,建筑用地拨地定桩费每件(四点)均执行标准一半收取;
环境影响评价费每份执行标准一半收取;
规划设计费每工日执行标准一半收取;
企业验证资本,内资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下收取费用500元,500万元以上收取费用1000元;外资、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金500万美元以下收取1000元,500万美元以上收取费用2000元。
2、项目在建设期间,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服务性收费不得突破标准的下限收取。
3、项目在生产期间,行政事业性、服务性收费,企业运行第一年起,不得突破标准的下限收取。对于贡献较大的企业,税收在200万元以上的(按年税收实际入库额)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年税收实际入库额)除劳动保险基金和环保排污费外,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土地政策
对于新办生产型企业新征用地,在土地出让金方面给予优惠:
1、凡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下项目,其土地费用只收取省、市三项费用及税金和土地补偿金,本级(盖州市)土地出让金先征后退。
2、凡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土地费用由企业先行垫付,所支出这些费用由地方财政所得部分,按该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30%由财政逐年返还,从企业土地征用之日算起,五年内返还结束。如五年内该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30%累计额达不到返还征用土地费用,满五年后不再返还。
新办生产型企业征用土地五年内中途改变土地使用用途,按照土地管理有关政策,该企业不再享受以上征用土地的优惠政策。
三、税收政策
在我市兴办的“三资”企业,继续执行“免二减三”的外商投资优惠政策,运行期间企业所得税与国家级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差额部分由市财政以奖励方式返还企业;在我市兴办的生产型内资企业,执行国家国税、地税的多种优惠政策;被营口市列入市级的工业园区执行营口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税收政策。
此《政策》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市有关招商引资政策与之相抵触的条款以此文件为准。
本《政策》规定由盖州市项目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国税优惠政策汇编。
国税局征管的部分税种有关政策规定
增值税的基本政策规定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二、增值税的税率:
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优惠税率为13%。
税率为13%的货物有: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它货物。
三、增值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
小规模纳税人的量化标准是: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为一般纳税人。
四、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自1998年7月1日起,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下列项目可以免征增值税
1、农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的农业产品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农业生产者自己生产的初级农业产品;二是农业生产者自己销售的初级农业产品。
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3、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同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
4、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的产品而进口规定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同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
5、企业为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的先进技术而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
6、避孕药品和用具。
7、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8、国家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在合理的数量范围以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研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研或者教学的。
9、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10、符合国家规定的进口的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如假肢、轮椅、矫形器。
11、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但是不包括摩托车、游艇、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汽车等。
12、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
13、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的军队用粮、救济救灾粮、水库移民口粮等,免征增值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
14、军事工业企业、军队和公安、司法等部门所属企业和一般企业生产的规定的军、警用品。
15、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16、符合国家规定的利用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
17、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经营以外的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18、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19、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的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
20、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免征增值税。
21、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22、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23、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二、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等优惠
1、对下列出版物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办法: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各级人大、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新华通讯社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3、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集成电路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4、企业以三剩物(采伐剩余物、造材剩余物、加工剩余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货物报关出口销售后,将其国内已缴纳或应缴纳的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或给予免税的一种制度。
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在法定期限内因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对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实行免税办法。
根据财税[2003]222号文件精神,从2004年1月1日起,国家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政策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二、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税。
三、2001年12月31日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作变动。2002年1 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
按月(季)预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应纳所得税额=月(季)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或=上年应纳税所得额× 1/12(或1/4)×适用税率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
1、设置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二、支持发展第三产业的优惠
对第三产业的发展项目(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为:
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农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税,第2年减半征税。
5、对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6、对新办的:“三产”企业,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三、鼓励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的优惠
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沪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四、扶持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优惠
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是指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所得税。
五、鼓励技术转让的优惠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六、救助企业灾害的优惠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七、鼓励企业投资的优惠
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经济稳定发展,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八、种植业、养殖业的农林产品的优惠
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税。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取得的所得,照章征税。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税。
九、鼓励发展教育事业的优惠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十、支持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优惠
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十一、鼓励发展乡镇企业的优惠
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十二、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须认定后,从2002年开始,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鼓励安置下岗再就业人员的优惠
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消费税的基本政策规定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和从事金银、铂金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消费税。
二、消费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1、从量定额的计算方法: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2、从价定率的计算方法: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消费税适用税率
三、消费税一般不给予减免税优惠,但对纳税人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或退还消费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所得税“免二减三”优惠
对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实行所得税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即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开发区优惠
1、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开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注:①目前我省经国务院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共有3个,分别是: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丹东边境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②目前我省经国务院确定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共有2个,分别是:沈阳高新产业开发区和鞍山环圆技术产业开发区。
三、对部分行业优惠
1、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特定行为实施的优惠
1、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外商投资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同上年相比增长10%以上,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抵免当年比购买以前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但抵免的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
五、再投资退税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对于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退还100%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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