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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买单”
2006-09-12 08:43  文章来源:营口日报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今后,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不用担心无人管了。为维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我市出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并从8月30日起执行。
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所称的农民工,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农业户口,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用人单位在用人时应及时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的申报手续,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办法》规定,工伤保险缴费以农民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务工时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务工时间计算月平均工资;农民工务工不足一个月的,以其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我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我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一类、二类、三类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据了解,农民工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范围,应根据用人单位的经营项目、工作性质、工作范围、工作时间、地点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关条款是否与生产工作直接关系来确定;农民工在工作或生产作业活动中受到伤害或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标准分为10个级别,根据级别标准按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计算。非煤矿山、危险化学、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建筑施工等高危险行业企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同时,还应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部门不应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用人单位未给受到事故伤害的农民工支付工伤待遇的,农民工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按办法规定给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查处。
据悉,在我省只有大连和我市最先出台这项保障农民工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而且规定内容明确、细致,制定标准较高,可操作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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